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支付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为职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企业内设职工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食,购入米、食油等食材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可以在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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