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2020-04-16
问:
疫情期间,我司有部分员工的出差车票,主要有高铁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因疫情原因2020年8号公告免征公共交通的增值税,我司取得这些旅客运输票据还能计算抵扣增值税吗?
答: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的规定,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只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而火车高铁等铁路客运和航空客运并不在8号公告的免税范围内。因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贵司职工出差的火车票和电子客票行程单等,贵司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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