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 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 3 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 日内退还。”
因此,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按照以上规定期限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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