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 3 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贵司需要准确核算研发费用,对即用于研发活动也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设备,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按要求分配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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