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71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贵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了保留的,在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50 万元,在迁移后可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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