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公司在年会抽奖环节中,将自产的液晶电视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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