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是否包含在“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中,主要在于这笔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如果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不再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从而不能再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经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如果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三项费用”等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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