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研发人员休产假期间并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企业给其发放的工资不属于研发活动费用,应该归集到生产经营费用中,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在这里向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