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 30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因此,贵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贷款额度 1 亿,合同期内可随借随还,需在合同签订时按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后期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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