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政策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实务理解
(一)价外费用的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1.对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即“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例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向乙方开具发票;
如是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乙方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收取的该笔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向甲方开具发票。
【例2】施工企业取得发包方支付的工程奖励款,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施工企业因项目质量收到发包方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奖励,不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去判断。
2.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
【例3】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也就不需要向乙方开具发票。
【例4】单位销售货物,客户提货一部分,后货物开始跌价,客户违约,剩余货物付款后未提货,弃货,该单位将余下货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余下货款”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5】双方签订西红柿和青椒采购合同,客户购买西红柿后,不想再订购青椒,销售方收取客户的青椒合同违约金,由于青椒采购合同未执行,销售方收取的该笔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
(二)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例6】以实务中常见的如提供实际交易的销售业务,由于购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款项,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就属于价外费用,也是销售金额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在向支付方开具发票时,适用与主交易一致税率,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适用税率为13%。填写商品名称时,也应与此前销售商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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