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以及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第一条的规定:“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因此,纳税人的子女为外国国籍,无论接受境内还是境外学历教育,均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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