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0 号)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而被代扣代缴的印花税,应该按照上述方式取得印花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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