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及文件明确: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8年租入的不动产进行转租,属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情形,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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