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有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 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可按上述规定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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