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 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技术转让所得中超过 500 万的部分只能按照 2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 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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