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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