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因此,购买“换电模式”的新能源汽车时,若销售方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则按照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动力电池的价格不计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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