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因此,贵司收到政府的通知,要进行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所得应按上述规定于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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