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贵司提供广告服务,有一部分广告业务需要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进行发布,并支付其发布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为你们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同时提醒,委托其他广告公司发布的减除额,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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