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规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 707 号)第六条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份额所得减除份额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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