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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 707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公司以外币发放工资,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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