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第四条的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因此,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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