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以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因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只有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才可以在投资满 2 年的当年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受让其他股东存量股权的方式投资的,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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