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属于其“库存商品”,开发完成至销售过程中持有待售环节不需要交纳房产税,若开发完成后部分转为自用的,需要按照房屋原值交纳房产税;若部分已明确后期将要自持出租,则需在房屋用途转换之次月按照“从价”或者“从租”交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 号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 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20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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