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未进行分红处理,合伙人也需要对其年末留存部分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
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
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
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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