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 年 7 月 5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 每周咨询热点(20230625-20230630)》第 4 问:“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当初取得股权时只有认缴资金,没有实缴金额,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的原值?”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五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因此,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因此,王某作为深圳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认缴该公司的股权,没有实际支付股权价款,王某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股权的原值为零。
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在这里向老师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