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最高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筹)办费,而不能全额计入开(筹)办费。在公司开始经营后,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 3 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但扣除(摊销)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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