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于工程未开工,使得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因此工程预收款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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