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互相提供的舱位确定的金额抵销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可否以互相提供的舱位确定的金额抵销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2023-08-03

问:

公司发生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可否以互相提供的舱位确定的金额抵销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司发生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应以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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