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贵司因为工作性质要求员工统一着装,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定制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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