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境内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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