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又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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