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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