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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因此,贵公司今年进行改制,在改制前已签订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其他事项均不变化,针对这个变更的合同如果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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