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中对于研发费用的规定,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而不是单独指其中某一年。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申报表中,需要填写的研发费用指标是需要填写连续三年的数据。
因此,贵司 2023 年当年预计研发费用不能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但连续三年汇总计算后研发费用可以达到上述规定的比例,则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反之,则不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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