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及第十七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销售时按“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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