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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境内企业的员工派到境外工作,境内企业支付该员工工资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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