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7 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 2021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综上,企业取得的与销售无关的政府财政补贴,实际 2023 年 1 月份才实际收到,应该计入2023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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