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公司将过了保质期的物品进行报废处理,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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