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 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因此,贵司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在上述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间内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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