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24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因此,贵司提取的没有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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