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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您出租商铺应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出租住宅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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