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生地”,成本如何扣除?

纳税人转让“生地”,成本如何扣除?

2023-06-25

问:

纳税人转让“生地”,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购买发票的,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第七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 12 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纳税人转让“生地”,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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