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租入房产用于办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租入房产专用于免费的职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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