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 号)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在确认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时,贵司今年因税务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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