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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贵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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