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7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的处理请参考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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