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暂无延续文件,所以一般纳税人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暂不能按上述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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