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第一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贵司支付非外籍员工的探亲路费不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当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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