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 年第 61 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贵公司招录的该批在校实习生,在申报时,应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文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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